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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儿童医院章程(修订)

日期:2022-03-28 发布单位: 文字:

西安市儿童医院章程(修订)

 

 

西安市儿童医院是陕西省、西安市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院前急救及管理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儿童专科医院,也是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陕西省儿童医学中心、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西安儿童医院。医院前身系1939年创建于革命圣地延安的中央医院,后几经改制,19599月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西安市儿童医院。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9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71号)、《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属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市卫发〔2019172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举办主体: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西安市儿童医院;中文简称:西安儿医;英文名称:XIan Childrens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地址:

西门院区:陕西省西安市西举院巷69

经开院区: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尚稷路北侧、草滩八路以东、尚林路以南、草滩七路以西(建设中);

医院网址:http://www.xachyy.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医院是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西北)和陕西省儿童医学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和重庆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分设西门院区与经开院区,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承担区域内儿科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患儿康复、院前急救等任务。医院也陕西中医药大学及西安医学院的教学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基地、陕西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陕西省儿科疾病研究所、儿童疾病临床研究中心、儿科疾病诊疗转化医学工程研究中心、陕西省及西安市博士后创新基地也设立在我院。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代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医院精神(或核心价值观): 厚德、至善、精业、进取

第九条 发展目标: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接轨的高质量儿童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党和政府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二)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

(三)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进行监测和考核,同时与医院评审评价、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西北)建设以及各项评优评先等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医保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医院编制任免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五)对医院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落实投入保障政策,协调解决医院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医院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服务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要,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支援边远地区、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西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市场监督、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职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十五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儿童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严格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第十九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书记和纪委副书记数量按照上级纪委批复的数量和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由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两个为主”工作要求确定人选,并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条 医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院党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

(二)督促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制度规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协助院党委做好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加强对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约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四)监督医院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对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程监督。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干部开展经常性廉政谈话和约谈。严肃查办发生在医药购销、设备耗材采购、基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六)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纪律审查纪律,确保纪律审查安全。

(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策法规、监督技巧以及业务技能的学习,从严要求,强化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监督中不参加各部门具体工作,只对工作中的制度、规程执行情况及工作结果进行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教育与惩处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在适用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院规院纪上人人平等。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若干名(职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含护理、质量、控感、门急诊)、教学、科研及财务、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等,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管理,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对内设行政机构、业务科室(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五)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行政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二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建、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发展和学科发展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科室(部门)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聘任管理、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结合医院实际,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执行。科(部门)主任是科室(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实行聘期制管理,聘期结束时,根据聘期考核结果重新聘任。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原则上连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任期;重点岗位定期交流的期限一般为2-4年。

第三十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并下设女工委员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根据《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医院团委,并选举产生团委书记一名,团委委员若干。医院团委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医院青年,在医院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

第三十二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制及改革方案、财务报告、院务公开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用、职工奖惩、收入分配办法和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 

(四)审议监督落实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民主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和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医院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三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津、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办理退休后返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 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及巡视巡察整改工作、党政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等重要工作;

3.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年度院内评优评先及重要表彰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制度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7.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名及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议;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出国(境)和援外人员政审与管理等事项;

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2.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3. 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

4.国有资产处置(物资资产单件金额1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件金额50万元以上)及债权债务的清算;

5.100万元以上的资金贷款确定;

6.上级行政部门明确需要列入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资金使用;

2.重大捐赠、赞助(款、物)等;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为便于划清职责范围和上级党组织监督,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标准和界限由医院党组织根据实际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备案备查。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2.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3.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方案;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5.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级各类重点建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8.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9.专业委员会等医疗、教学、科研学术织和管理、咨询组织设置和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 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1.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12.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 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 措施;

3.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4.医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5.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重要事项;

7.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和职工境内外派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11.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12.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医院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的参会人员为医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根据办公会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一般为议题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涉及有相关科室的问题时,可请其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或院领导指定的有关人员到会汇报情况。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需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二条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教学、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重大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论证或政策、法律咨询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制订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五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四十七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根据医院发展目标定期修订考核方案,通过工作数量、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对科室进行全面绩效考核;根据医改要求,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四十九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医院实行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二级质量管理体系。院长是医院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医院质量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各科室建立内部质量考评和接受质量督导组质量评估的制度。

第五十二条  落实全面质量管理,设立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术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感染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目标管理,运用质量管理工具PDCA循环及品管圈管理工具,对全院专项及专科质量定期分析、评估,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医保政策相关条例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实行各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上级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四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第五十六条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范管理。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技术。

(二)严格落实手术分级管理,手术授权实行动态管理。

(三)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有严格准入程序,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有确保患者安全的预案;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四)提高疑难危重症救治能力,大力开展与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相匹配的核心技术,利用介入、微创等技术进行精准施治。

第五十七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八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设立医患沟通办公室,实行“首诉负责制”,对外公布医患纠纷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畅通投诉途径,及时解决患者诉求。支持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依规解决医疗纠纷。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限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组建院内院外救治医疗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健全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预案,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承担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收集、审核、报告和统计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调查与防控。

 

第五节  科研与教学管理

第六十条  医院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依托医院附设的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与转化中心及创新基地等科研平台,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端科研人才和学者,建立科学的科研创新体系,营造全院重视科研工作的氛围。全体人员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研投入、成果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法保护其合法权。

第六十一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教学和人才培养,由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医院教学工作,根据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西安交通大学、重庆医科大学、西安医学院、陕西中医药大学等上级主管部门和院校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确保完成各级各类教学培训任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教学能力培养。

第六十二条  医院重视学科建设,按照学科发展规划,不断推动各专业前沿领域的研究,开展科研项目、新技术和新项目,有计划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梯队人才。通过主办大型学术会议和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班,推荐各学科专家承担各级学术组织的职务并开展活动,不断提升各学科的影响力。

第六十三条  医院重视医学技术创新发展,鼓励临床技术革新和研发,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成果申报专利,推动转化医学工程研究发展,各科室开展科研项目、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实施,必要时按要求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五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医院执行陕西省价格相关主管部门价格标准的管理要求。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医保法律法规,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规范审核,加强医保资金管理,预防违规违法,保障医疗基金的合法使用。

第六十九条  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财务负责人及各岗位财务人员,加强会计继续教育管理。

第七十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总会计师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医院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监督有效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负责医院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参与重大财务、业务问题的决策,包括:拟定医院年度经营目标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医院发展战略;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投资、筹资等重大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内外动态,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七十一条  医院接受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及捐赠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捐赠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十二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七十三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为医院全体职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建立医院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促进医院招标采购管理不断完善。
   
(二)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三)完善院内药品耗材供应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规定,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我院用药目录并优先使用,通过与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实施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按照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相关政策规定,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实现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严格杜绝线下采购、标外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审批,统一进行阳光采购,使用科室应建立高值耗材出库、使用登记,以备产品质量的追溯。低值医用耗材按照有关程序实行院内招标采购。

(四)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七十五条  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促进医院从“信息化”迈向“智慧化”,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易使用、低成本、智能化的医疗健康服务;为医院提供精细化管理,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减轻医务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诊疗效率,减少医患矛盾;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

第七十六条  医院致力于平安医院建设,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建立警医联动机制,配合医疗部门依法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职工和就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八节  医联体运行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西北儿科联盟(含陕西省儿童医疗联合体、西北儿科联盟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业学组),推动医院在西北区域儿童医疗服务的辐射及业务延伸。

第七十八条  院长任西北儿科联盟理事长。联盟理事会对联盟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由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人选后,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各专业学组依照各自章程运作。

 

第九节  文化建设

第七十九条  医院文化:进入新时代,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职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职工凝聚力,努力建设管理规范、技术精湛、专业齐全、流程顺畅、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第八十条  医院使命:呵护儿童健康  承载生命重托

第八十一条  医院院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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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童是未来”及医院“博爱”、“呵护”、“发展”内在含义为创意基点,以医院符号“+”字为设计元素,以三个“+”字托起抽象的儿童图形为主题,形成汇聚、积极向上的视觉感受,体现了医院在发展多元化的基础上以儿童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空间交汇相融的菱形,体现了西安市儿童医院全体职工的相互依附、团结协作的意识。

第八十二条  医院院庆:每年九月

 

第十节  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医院审计人员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医院法人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定期开展医院内部控制风险评价与内部控制评价,及时梳理内控风险点,作为不断完善医院内部控制管理体制的有力依据。

第八十四条  党纪监督: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的监督,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目标的实现。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十五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第八十六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医院职代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2××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西安市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