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儿童医院
关于印发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安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卫发〔2012〕99号)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西安市儿童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
2.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
3.西安市儿童医院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职能部门、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根据规定,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受西安市卫生局的监督检查。医院将对科室使用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院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九条 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时应要求捐赠资助人填写《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表式见附件1),项目意向书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项目执行期限、具体的项目方案、捐赠资助清单和金额等;
2、由医院政工科填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表式见附件2);
3、由纪委会同财务部门、设备物资部门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的内容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
4、由医院党政领导集体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医院将经审核同意的捐赠资助项目的书面协议及《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审批表》于接受捐赠资助后10日内上报院纪委和财务科各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科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四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无主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捐赠资助项目涉及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或医学交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备案程序,有关经费应通过单位财务账户,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接受培训或医学交流的人员涉及出国(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因公护照。
第十八条 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九条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医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医院将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需要使用捐赠资金的科室或个人必须填写《西安市儿童医院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表式见附件3),经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在财务科及纪委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并及时上报捐赠资金使用的明细。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由政工科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如实答复捐赠资助人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六条 科室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将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捐赠资助人直接为科室或者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医院将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此规定自 2012年7月 1 日起执行。
主题词:卫生 医院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西安市卫生局。


西安市儿童医院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印发